公司和行號的差異比較

2015-10-29

創業者在開始籌備階段,可以先利用以下簡單的幾個問題來幫助您判斷應申請哪一種事業屬性,以利之後事業版圖的發展:

(一)是否需開統一發票?

(二)客戶分布的區域範圍?

(三)股東人數是否很多?

以上問題,只要有回答「是」,建議登記「公司」。回答「否」,則建議登記「行號」。 茲分析如下:

判斷標準(一)、需要批貨有,上下游供應商的商品或服務,而且需要開立發票,則申請公司為宜。依現行稅法規定,只有行號可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且只有符合小規模營業人的標準,才得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若不符合小規模營業人的條件,行號還是要使用統一發票。而所謂小規模營業人的要件有下列幾 項:

1.每月營業收入未超過20萬元

2.產品單價低且做的是小店面生意。

因此,若是每月營業額有超過20萬元,上下游廠商也需要發票才能報帳,即使是設立行號,還是需要開立發票,與設立公司日後的帳務處理與稅務申報程序基本上都是相同的。 公司與行號在稅務上的差異,如下表所示:

因此,若是每月營業額有超過20萬元,上下游廠商也需要發票才能報帳,即使是設立行號,還是需要開立發票,與設立公司日後的帳務處理與稅務申報程序基本上都是相同的。 公司與行號在稅務上的差異,如下表所示:

稅目公司行號
使用發票使用發票使用收據
營業稅稅率5%5%1%
徵收依實際情況,按期申報依實際情況,按期申報依核定金額,按季徵收
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A A >0,則A=應納營業稅 A <0,則A=留抵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A A >0,則A=應納營業稅 A <0,則A=留抵稅額核定銷售額*1%=應納營業稅; 進項稅額的10%得另外申請扣抵應納營業稅
暫繳申報每年9月底依上年度已納稅額50%申報繳納每年9月底依上年度已納稅額50%申報繳納不適用
扣繳申報依稅法規定依稅法規定依稅法規定
營所稅所得依實際情況依實際情況依核定每月營收*12*6%或 季繳稅額÷1%*4*6%
稅率17%,且已繳的稅款之1/2可分配予股東扣抵個人綜所稅需先預繳1/2,再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屬營利所得不適用
未分配盈餘分配期限隔年6月底前決定分配金額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當年度即全數分配
加徵稅率10%不適用不適用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依稅法規定須設置不適用不適用

判斷標準(二)、股東人數越多,建議申請公司: 在商號型態下,若有任何應變更之事項或決議,需經所有合夥人全部同意才可執行;公司組織下,若有任何應變更登記事項,有限公司需全體股東同意並親自簽名,股份有限公司則邀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決議方法也依影響之程度區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因此,若股東人數較多,組成較複雜,則應成立公司為宜,以便利之後決策執行。

而且公司與行號不能轉換,所以成立公司組織以後,不能再改成行號組織,行號也不能再改成公司,只能重新申請,所以一開始設立時,建議向會計師諮詢專業意見,選擇適合的組織辦理設立登記。

判斷標準(三)、業務範圍越廣,申請公司較佳: 公司與行號所屬管轄之主管機關不同,【公司組織】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行號組織】的主管機關為『地方縣市政府』,因此名稱保護的範圍也不一樣。公司 名稱的保護是全國性,行號則謹限於縣市。所以若是公司業務區域是全國性的,申請公司才能確保公司名稱能通行全國。此外,現在機關之招標常訂有投標資格需達 資本額最低標準才能參與投標,行號因為設立時沒有請會計師驗資,所以資本額通常都在25萬元以下,不符合招標規定,因此有意承包政府相關業務者,也建議以 申請公司組織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