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房屋於停業或註銷營業後可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2016-12-26營業用房屋於停業或註銷營業後可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營業用房屋在停業或註銷營業後,即可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自有房屋原本供營業使用,在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以後,其實際使用情形已變更為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時
,為維護自身權益,請記得在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改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可以節省房屋稅的負擔。
因為,房屋稅營業用稅率〈3%〉高於住家用〈1.2%或1.5%〉及非住家非營業用〈2%〉稅率,所以原供營業用房
屋如果有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等情形,請儘快向各地區稅捐機關進行變更,才可適用較低稅率。
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
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將依該申報日定之。
(本資訊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
更新日期:2016/12/26